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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6-1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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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2]20号
  【发布日期】2002-07-09
  【生效日期】2002-07-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2002]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文市发〔2002〕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网吧”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按照《通知》要求,开展“网吧”专项治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首都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国家、对人民认真负责的态度,深刻吸取“蓝极速网吧”火灾的沉痛教训,把开展“网吧”专项治理作为下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根据《通知》精神,市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结合本市第一、二阶段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落实情况,制定了本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第三阶段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挂帅,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落实责任制,组织专门力量,加强综合执法,加大查处和取缔非法“网吧”的力度,妥善处理取缔和关闭“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有渎职行为,以及为违法活动通风报信、提供保护的人员,要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坚决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〇〇二年七月九日   
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
(文市发〔20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过多过滥,一些地方监督管理不力,出现了大量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经营秩序混乱,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以致生命安全,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目前已到了非彻底治理不可的地步。2002年6月16日凌晨,北京市海淀区无证经营的“蓝极速网吧”发生恶性火灾,致使25人死亡、12人烧伤,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深入整顿文化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专项治理工作。2002年7月1日至8月31日,在全国集中开展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专项治理。治理工作由文化部牵头,会同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部署组织进行。各地区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电信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专项治理工作。
    二、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非法开办“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一律予以取缔,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器材和违法所得。
    三、严肃查处违规经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超范围经营、擅自出租或转让营业场所开设“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予以查处。一律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并不得重新申请开办“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擅自接入国际互联网提供接入服务的,由电信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予以查处。
    四、严格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对已取得公安机关“安全审核文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文化经营许可证》(包括先期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于2002年10月1日前,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予以重新审核登记。重新审核登记的程序是:
    (一)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开办条件进行审核,合格者发给开办条件核准文件;
    (二)对取得开办条件核准文件的,由同级公安机关进行安全和消防检查,并经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后发给安全审核批准文件;
    (三)对取得开办条件核准文件及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对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注册。
    未能获得重新登记注册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一律不得再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
    五、暂停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期间,各地区一律停止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也不得审核批准现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增添或更新设备。
    六、认真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认真检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凡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全或失效的,必须立即纠正。凡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的,必须立即拆除。营业期间,不得封堵疏散通道,不得关锁门窗。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取缔。
    七、认真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检查。对依法取缔和关闭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电信行政管理部门,由电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停止接入服务。对逾期仍不停止接入服务的,由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6条从严处罚。对于无经营许可证、擅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按《电信管理条例》第70条从严处罚。
    八、认真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活动检查。要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营业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开放的,经营含有****、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电脑游戏的,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以及对上网用户实施上述行为疏于管理、不予制止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予以处理。
    九、严肃追究“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和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和监管工作进行认真核查。对有失职、渎职行为,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审批和监管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给予行政处分
    十、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营造有利于治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良好氛围。各地区在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要通过公布有关部门的举报电话、建立必要的表彰奖励制度等方式,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的良好氛围。
    十一、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加大综合执法力度,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对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意义,将专项治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职责,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联合行动,综合执法,坚决稳妥地开展工作,并妥善处理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缔和关闭的善后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专项治理取得成效。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将派出督查组,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表扬,对行动消极迟缓、工作不力、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文   化    部
          公   安    部
          信 息 产 业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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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07 12: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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