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属关于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性网站,服务区域为上海 北京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湖北 湖南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内蒙古 西藏 天津 江苏 浙江 安徽 河南 河北 山东 山西 广东 广西 福建 海南 江西 黑龙江 吉林 辽宁等遍及全国各大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
021-51872202
021-51873303
当前位置:主页>法律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文章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6-12 点击: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8日起施行。

  2002年4月10日
  最高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近,有的法院反映,关于在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的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NO.1知识产权律师网 www.biglawyer.com.cn

︷︷︷︷︷︷︷︷︷︷︷︷︷︷︷︷︷︷︷︷︷︷︷︷︷︷︷︷︷︷︷︷︷︷︷︷︷

  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律师的参与。律师在介入知识产权的取得、管理、应用与保护活动中,对于权利主体沿着合法、公正、有序的规则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发挥着他人不可替代的作用。
  NO.1律师为您提供有关专利法律法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申请、著作权、版权署名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权利转让、知识产权保护、不正当竞争、侵权索赔、知识产权仲裁诉讼、知识产权案例、侵权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计算、免费法律咨询等法律资讯

 


 

[2005-11-22 09:21:27]

相关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
·甘肃省专利保护条例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94号有关办

服务区域为上海 北京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湖北 湖南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内蒙古 西藏 天津 江苏
浙江 安徽 河南 河北 山东 山西 广东 广西 福建 海南 江西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等遍及全国各大城市
网站总部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2025号永升大厦903-904室 近宜山路地铁站 (3号/4号/9号线地铁交并站、连接1号线上海体育馆站)【来访前请先与专业律师预约13818788959】
NO.1法律服务集团 行政事务助理QQ 6118711 给我留言 MSN: biglawyer@qq.com 邮编200235 邮箱:biglawyer@yeah.net; biglawyer@qq.com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进行其他侵害版权行为,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Copyright 2005 © NO.1知识产权律师网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沪ICP备05056270号